有關參加於印尼舉辦之國際展覽得使用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事

2022.04.25
  1. 依據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」規定,「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者,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,並檢附證明相片辦理核銷。」

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已設計我國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「」,並於我國、歐盟、新加坡、印度、菲律賓、日本、美國、英國及印尼註冊取得商標權,爰各公協會參加上述國家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,除可使用現行標誌「」外,亦可選擇使用新款標誌「」。至尚未完成新款標誌商標註冊之國家,為避免發生商標侵權之風險,請各公協會暫勿使用新款標誌。

 如欲索取新款標誌圖檔,請洽本專案辦公室(承辦人:林孟婕,聯絡電話:02-33431144,電子信箱:sophia@mail.management.org.tw)